养老金计发方法有变 解读新规8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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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江苏省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开始实施。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做实个人账户和改革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是本次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省政府还承诺每年都要增加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那么,这项新规实施后,究竟会带来哪些变化,会对企业职工参保养老产生怎样的直接影响?昨天上午,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这项新规作了详细解读。
新规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效率,将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数额多少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紧密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按照原办法,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调节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五部分组成。新规定取消了调节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保持不变,但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上有很大变化,具体体现在:如果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则系数越大、退休工资越高。例如,常州市一位姓王的企业职工今年7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他的工龄为39年7个月,缴费基数大多按封顶数即职工平均数的300%缴费,结果按老办法计算,他退休后每月的养老金为1652元,如果按新办法计算高达2301元,相差了649元。
新规扩大了参保范围,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企业参保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乡企业;二是个体工商户由城镇个体工商户扩大到城乡个体工商户;三是用人单位由企业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四是参保人员范围由具备我国国籍的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在江苏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德国、韩国已与我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费协议除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人员55周岁),调整为: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企业中城镇户籍女工人、原固定工工人身份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在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期内(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仍按老办法执行,即退休年龄仍为50周岁。
自8月1日起,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后延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
据悉,常州市多渠道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单位从业人员等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不愿 “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新规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能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据悉,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此次新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原来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为全部个人缴费的8%划入。
自8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仅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人员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据悉,在新规施行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照原有规定进行一次性核定,作为参保人员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此外,自8月1日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最多为5 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则减少一年。
过去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不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死亡待遇,要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申领,这次明确规定:直系亲属可以直接申领。
摘自《常州晚报》